简单的案件,不简单的结果 —— 一起妨害公务案判缓刑的典型m6登录器
时间:2015-10-25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7日晚,孙某在某饭店用餐结束后,因琐事和朋友发生争执,后民警金某赶来处理,孙某因醉酒情绪失控不但没有听取民警金某的处理意见,还采取推搡、拳打的手段致使民警金某鼻部受伤出血(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4月18日,孙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0日,公诉机关以孙某犯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一、取得谅解,取保候审。
2015年4月18日,孙某的妻子曹某找到本所吴桂江律师,称孙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需要律师帮助。吴律师在仔细了解情况后,建议曹某和其他亲属向受伤民警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先取得受伤民警的谅解,然后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曹某听取了吴律师的建议,4月22日,孙某被取保候审。
二、当面道歉,真诚悔罪。
孙某被取保候审释放后,联系了吴律师。吴律师向孙某详细核实相关情况后,建议孙某向受伤民警当面道歉,以示诚意。隔日,孙某便与受伤民警金某取得联系,在派出所门口向民警金某真诚道歉。
三、查阅案卷,确定辩护思路。
2015年8月13日上午,孙某和曹某一同来到吴桂江律师的办公室,并委托吴桂江、王倩两位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为孙某辩护。律师经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核实有关情况,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没有争议,律师把本案的辩护思路确定为:从轻、减轻辩护并争取适用缓刑。
四、抓住重点,充分辩护。
结合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孙某犯妨害公务罪,所以,辩护的重点主要在于量刑方面,量刑方面的重点在于“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庭审过程中,为了进一步说明孙某的悔罪表现,辩护人向被告人询问:“孙某,你被取保候审后做过孙某事情?”孙某答:“4月22日,我被取保候审,因为当时已经很晚,所以我第二天早上联系了受伤民警金某,在金某所在的派出所门口当面向他鞠躬道歉……”书记员将以上问答记录在案。
下面是律师发表的辩护词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与那些仇恨社会、仇恨司法机关而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的行为有严格区别。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4.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首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在犯罪时未使用任何工具;其次,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被告人多次供述和庭审都能看出;再次,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没有前科,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决心戒酒;最后,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坚持做公益……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当庭宣判,成功辩护。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公务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办案感想】
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案情来看,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但取得缓刑的结果,一点都不简单。就本案而言,从最初家属道歉、赔偿——取保候审——孙某当面赔礼道歉——查阅案卷,确定辩护思路——到最后出庭辩护,以上环节缺一不可。这起“简单”的妨害公务案能够取得如此“不简单”的结果,离不开律师的专业和当事人及家属的配合。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