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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简述

时间:2021-07-05

m6登录器 www.info-kost.com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吨谢嗣窆埠凸踩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政府依法行政、百姓安居乐业,社会关注度高,与工作生活关系密切,有必要介绍一二。

  本次修正后,《安全生产法》共7章,119条。结合本次修正,本文将从概况和新规两个方面,对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简要介绍。其中概况方面介绍《安全生产法》的历程、定位、架构、目的、原则和制度6个方面;新规方面,是指本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将介绍本次修正的主要26个具体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概况

  (一)历程。《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本次修正。

  (二)定位。首先,《安全生产法》是专门规范安全生产的特别法;同时,安全生产涉及各行各业,调整范围极为广泛,因此,与消防、道路交通、铁路、航空、水上运输等领域的法律比较,又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般法。其次,《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行为规范和政府监管的行政法;同时,又包含了生产经营主体、民事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民事法;还包含了大量的特定情况构成刑事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类法律规范。再次,如前所述,《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般法,还有大量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际公约等(如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统一构成一个安全生产领域法律体系。

  (三)架构。本次修正未改变《安全生产法》的架构,继续由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组成。最关键或者说核心内容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两个方面。主体责任方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本质上属于这个方面。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了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综合监管部门;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是有关监管部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本质上属于监管范畴的事项。

  (四)目的。《安全生产法》的目的规定在第一条,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五)原则。《安全生产法》的原则规定在第三条,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坚持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三是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是政府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管责任,并且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必须”原则。

  (六)制度。《安全生产法》的具体制度,可以从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应急救援、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其他(如:高危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危险作业、安责险等)6个方面进行划分。

  1.主体责任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的制度,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工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和有关具体制度的落实。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全部法律责任。

  (2)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职责范围负责。

  (3)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或矿山等特殊行业,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5)工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三同时、侵犯或危及职工权益等的监督以及参与事故调查等等。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操作流程、业务流程、资金保障、人员配备、教育培训、标准化、信息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日常检查、风险防范化解、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等方面?!栋踩ā访魅饭娑ǖ挠泄鼐咛逯贫扔校?/span>

  A.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B.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予以保障,并对投资不足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C.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财政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D.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危险源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源及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警示、通报、治理和消除。

  a.警示标志。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b.安全设备标准化。即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c.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即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准,方可投入使用。

  d.工艺、设备淘汰。即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2016年,原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e.危险物品审批。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审批。

  f.重大危险源特别管理。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并报有关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g.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

  h.员工宿舍。即涉及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政府监管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政府领导规划支持督促协调、应急部门综合监管、有关部门专项监管、乡镇街道等协助监管等等。

  (1)政府领导规划支持督促协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辖区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2)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辖区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3)有关部门专项监管。是指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管。

  (4)乡镇街道等协助监管。是指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按职责对辖区或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按授权履行监管职责。

  (5)安全生产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6)安全生产普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普法,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7)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优先实行联合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

  (8)通知停电停供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决定不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供电、民用爆炸物品供应等措施。

  (9)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实行市场准入。即这类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2019年应急管理部出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对此作了规定。

  (10)举报制度。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等平台,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时行调查处理;对不属本部门处理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1)黑名单制度。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从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3.应急救援制度。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体制机制和规定,包括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专业力量、应急救援预案、信息系统等等方面。

  (1)政府及其部门

  A.应急能力建设及统一协调指挥。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如矿山、消防、?;?、放射等)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B.事故情况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C.负责人赴事故现场及组织抢救。有关地方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2)生产经营单位

  A.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B.高危行业。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但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前述高危行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C.报告负责人及负责赶赴现场并组织抢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应急预案

  A.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B.乡镇政府和街道办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有关政府部门或按照授权履行应急救援职责。

  C.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预案相衔接。

  (4)信息系统

  国家应急管理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实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4.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即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进行的调查、处理、整改、公示、追责等制度。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调查主体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政府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政府组织调查。

  一般事故,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

  省、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上级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3)事故处理

  事故调查组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报告,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复。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4)情况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5.法律责任。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栋踩ā饭娑ǖ姆稍鹑斡校?/span>

  处分、责令停业整顿、赔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资格证照、职业禁止、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事故隐患、责令停产停业、予以关闭、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制度

  (1)高危行业特殊制度。即针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特殊制度。

  A.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即前述高危行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17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人社部发布了《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B.安评制度。即前述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C.设计审查制度。即前述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D.应急救援制度。详见本文应急救援制度中的生产经营单位部分。

  (2)特种作业人员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须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010年,原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危险作业专门管理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应急管理部会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损伤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5)社会力量协同

  《安全生产法》对有关协会组织、专业机构、科研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服务、科技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作了规定。

  (6)奖励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新规

  本次修正,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有以下26个具体方面:

  (一)党的领导。《安全生产法》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

  (二)以人民为中心。《安全生产法》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と嗣裆踩谠谑孜?。

  (三)三个必须。《安全生产法》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理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四)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101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未构建的法律责任。

  (五)新兴行业。《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条规定,对于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六)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七)建立完善评估与论证机制,实行联防联控?!栋踩ā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定和空间布局,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八)乡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的协助监管和授权监管以及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开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按照授权履行监管职责。第80条规定,前述机构对应履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九)强制标准的分工负责。《安全生产法》第12规定,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并对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提出立项计划;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并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权力和责任清单。《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以及数据信息。《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十二)信息共享。《安全生产法》第40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十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公示。《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及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

  (十四)关注人业人员身心健康。《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十五)不得非法转让资质、非法转包、分包。《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或肢解分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103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安责险。《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第109条规定了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责任。

  (十七)安评、认证、检测、检验机构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安全生产法》第72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第91条、第92条规定了前述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八)举报处理。《安全生产法》第73条规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应当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检查处理。

  (十九)公益诉讼。《安全生产法》第74条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二十)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职业禁止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安全生产法》第78条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

  (二十一)应急救援统一协调指挥,各部门救援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十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评估。《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职导致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三)大幅度提高??疃疃?。《安全生产法》第92、94、95、98、114条,大幅度提高了??畹亩疃?。根据第114条,??羁纱锶嗣癖?亿元。

  (二十四)连续罚。《安全生产法》第11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畲Ψ?,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十五)关闭程序及主要负责人任职禁止。《安全生产法》第113条规定,关闭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三次或1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十六)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安全生产法》第118条规定,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

  以上仅为个人学习体会,定有不当之处,恳请指正和谅解。

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 胡志坚律师
  2021年7月4日